工作或提供劳务地点不只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3-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3信息】 去年10月,某人被美国总公司派驻中国,
在沈阳、大连两地间轮流工作。问:在这种情况下,该人从总公司取得的收入是否需
要纳税?如果需要,又要到哪里申报缴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时
间超过90天,其从国外雇主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在其工作或提供劳务所在地征税。
如果其工作或提供劳务地点不只一地,可在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日期内向工作地的税务
机关报缴税款;也可向工作地税务机关申请,固定每月在该地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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