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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灾区捐赠能否在计算其本月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录入时间:2003-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3信息】 某人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人民捐了1000元 钱。问:这笔钱可不可以在计算其本月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 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 (l20030405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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