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灾区捐赠能否在计算其本月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录入时间:2003-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3信息】 某人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人民捐了1000元
钱。问:这笔钱可不可以在计算其本月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
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
(l20030405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