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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笔房租能合计征收所得税吗?维修费是否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录入时间:2003-07-01

  【中华财税网辽宁07/01/2003信息】 某家有三处房产,其中两处用于出租。地 税局把这两笔房租合计征收所得税。问:这样是否正确?再则,这两处房屋的维修费 可不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答:根据辽地税个[2000]91号第五条(二)规定,个人在一个月内取得的多项财产 租赁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地税局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另外,根据 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 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 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 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l20030405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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