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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收入分成制的律师的个人所得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03-07-01

  【中华财税网辽宁07/01/2003信息】 答: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 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 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 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 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 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 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辽宁省辽地税个[2000]306号将费用扣除标准调 整为:从2000年9月1日起,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取得 的分成收入,按照30%的比例扣除其办案费用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征 个人所得税。 (l20030505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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