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3-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3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
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
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
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
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法定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关于“次”的规定,先后
有如下解释: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
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
条)。
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
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日连续性收入的,以一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
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
的,则应分别计算(国税函[1996]602号)。
虽然有以上规定,但就一些具体业务来说,不同的人却有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在
什么是“一次性收入”上。比如下面的案例:
例:王先生为A市某高校的教师,在完成本校的教学任务外,2001年受聘为B市一
大学讲课,每周一次。同年10月,王先生又应邀在C市举行的国际讲坛演讲。假定支
付报酬方式为:
一、B市大学:
1.每周支付一次报酬600元;
2.每月支付一次报酬2400元;
3.每季支付一次报酬7200元;
4.每年支付一次报酬28800元。
二、C市国际讲坛:一次支付报酬30000元
问:在以上情况下,王先生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各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
节假日,假定一个月为4周)
由于B市和C市明显是不同的地域,所以应该把两市的收入分别计税。
一、C市国际讲坛支付报酬:
很明显这是一次性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20%)×30%-2000=5200元
对此没有疑议。
二、B市某大学支付报酬:
对于第1种情况,如果没有“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
入为一次”的规定,则王先生的一次收入没达到法定扣除800元的标准,不用纳税;
既然有此规定,则应合并一个月内的收入为一次收入纳税。因假定一个月有4周,那
么王先生的一次收入为600×4=2400元,和第2种情况一致。这时王先生全年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为:
(2400-800)×20%×12
=320×12=3840元(1、2)
关于这两种情况的计税方法,大家的理解也都是一致的。
在第3和第4种情况下,有人认为应作为一次性收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7200×(1-20%)×20%×4
=4608元(3)
28800×(1-20%)×30%-2000=4912元 (4)
也有的人认为,第3和第4种情况下支付的劳务报酬不能算做一次性收入,而应根
据“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规定,划分为各
月的收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计算的税额与情况1、2一致。
可以看出,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应纳税额有相当大的差距。哪种理解更为合理
呢?
笔者更赞同划分为各月收入计税的方法。理由是:
一、王先生虽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但这些劳务并不是象在C市演讲那样一次提
供的,而是属于连续性提供“讲学”这同一劳务项目,所取得的收入也应划分为各月
的收入来计税;
二、纳税人与劳务收入相对应的费用支出发生在每个月,根据配比原则,计税时
也应该是每个月均匀扣除费用合计9600元,而不应该是取得收入时一次性扣除5760元;
三、如果认定为“一次性收入”,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适用加
成征收,而实际上王先生每月的平均收入只有2400元,加成征收有违立法的本意。
总之,同样的劳务,同样的报酬,不能仅仅因为支付方式的不同,纳税就有差别。
税法条文不应该是冷冰冰的规定,它应该合情合理,充满人文关怀。
(z2003020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