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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3-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3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 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 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 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 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法定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关于“次”的规定,先后 有如下解释: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 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 条)。   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 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日连续性收入的,以一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 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 的,则应分别计算(国税函[1996]602号)。   虽然有以上规定,但就一些具体业务来说,不同的人却有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在 什么是“一次性收入”上。比如下面的案例:   例:王先生为A市某高校的教师,在完成本校的教学任务外,2001年受聘为B市一 大学讲课,每周一次。同年10月,王先生又应邀在C市举行的国际讲坛演讲。假定支 付报酬方式为:   一、B市大学:   1.每周支付一次报酬600元;   2.每月支付一次报酬2400元;   3.每季支付一次报酬7200元;   4.每年支付一次报酬28800元。   二、C市国际讲坛:一次支付报酬30000元   问:在以上情况下,王先生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各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 节假日,假定一个月为4周)   由于B市和C市明显是不同的地域,所以应该把两市的收入分别计税。   一、C市国际讲坛支付报酬:   很明显这是一次性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20%)×30%-2000=5200元   对此没有疑议。   二、B市某大学支付报酬:   对于第1种情况,如果没有“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 入为一次”的规定,则王先生的一次收入没达到法定扣除800元的标准,不用纳税; 既然有此规定,则应合并一个月内的收入为一次收入纳税。因假定一个月有4周,那 么王先生的一次收入为600×4=2400元,和第2种情况一致。这时王先生全年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为:   (2400-800)×20%×12   =320×12=3840元(1、2)   关于这两种情况的计税方法,大家的理解也都是一致的。   在第3和第4种情况下,有人认为应作为一次性收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7200×(1-20%)×20%×4   =4608元(3)   28800×(1-20%)×30%-2000=4912元  (4)   也有的人认为,第3和第4种情况下支付的劳务报酬不能算做一次性收入,而应根 据“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规定,划分为各 月的收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计算的税额与情况1、2一致。   可以看出,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应纳税额有相当大的差距。哪种理解更为合理 呢?   笔者更赞同划分为各月收入计税的方法。理由是:   一、王先生虽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但这些劳务并不是象在C市演讲那样一次提 供的,而是属于连续性提供“讲学”这同一劳务项目,所取得的收入也应划分为各月 的收入来计税;   二、纳税人与劳务收入相对应的费用支出发生在每个月,根据配比原则,计税时 也应该是每个月均匀扣除费用合计9600元,而不应该是取得收入时一次性扣除5760元;   三、如果认定为“一次性收入”,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适用加 成征收,而实际上王先生每月的平均收入只有2400元,加成征收有违立法的本意。   总之,同样的劳务,同样的报酬,不能仅仅因为支付方式的不同,纳税就有差别。 税法条文不应该是冷冰冰的规定,它应该合情合理,充满人文关怀。 (z2003020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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