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3-06-24
【中华财税网湖南06/24/2003信息】 某单位是政府确定的试行年薪制的企业,
2002年中,某人平时每月领取1500元的工资,2003年元月领取2002年度效益工资45000
元,问:该人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
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
的基本收入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并按月预缴,年度终了领
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按此规定,该人2002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1-12月每月应纳税额=(月基本收入-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500
-800)×10%-25=45(元)
全年总计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
算扣除数]×12={[(1500×12+45000)/12-800]×20%-375}×12=6180(元)
年底应补税额=6180-45×12=5640(元) (ap20030602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