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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3-06-24

  【中华财税网湖南06/24/2003信息】 某单位是政府确定的试行年薪制的企业, 2002年中,某人平时每月领取1500元的工资,2003年元月领取2002年度效益工资45000 元,问:该人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 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 的基本收入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并按月预缴,年度终了领 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按此规定,该人2002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1-12月每月应纳税额=(月基本收入-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500 -800)×10%-25=45(元)   全年总计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 算扣除数]×12={[(1500×12+45000)/12-800]×20%-375}×12=6180(元)   年底应补税额=6180-45×12=5640(元) (ap200306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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