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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投资分成也应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3信息】 江西某医院的某人来信说:2000年我与我 所任职的医院签订了“合作经营经颅多普勒(TCD)协议”。协议规定:由我出资购买 德国某公司生产的原装全新的经颅多普勒P型机交给该医院,由医院负责使用,医院 提供场地、医用家具、工作用电及收取检查费用,双方共同管理,合作期为38个月, 合作期满,设备产权归医院所有。合作期内,医院每月收取的该项目所得扣除有关费 用后,剩余部分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2001年度该医院向我共支付设备分成款18万元 去年10月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我院2001年度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稽查时,对该设备投资 分成所得作出了追缴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对此,我及医院均表示不理解。我们认 为投资人取得的分成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40号)规定,个人和医院签订协议规定,由个人出资购买医疗仪器或设 备供医院使用,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医疗仪 器或设备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产权归医院所有,但收入继续分成。个人的上述行为, 实际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精神,对 上述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 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按上 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 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内医院在向个人支 付所得时代扣代缴。(ba20030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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