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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在个人所得税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录入时间:2003-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3信息】 一、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源分散、涉及的人多面广,且各阶层、各行业人员对依法纳税 的认识有所区别,“能偷就偷,能逃就逃”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有:一是缺乏 对依法纳税的正确认识。高收入行业的人员,其文化素质和层次、工作氛围应好于其 他行业,对法律的理解应该有较高的认识,但涉及到掏个人腰包向国家缴税,有的还 不如普通的工薪阶层;二是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不够深入,表面文章多。由于经费、 人员等方面的因素,大部分宣传只停留在面上,没有真正深入到社区、厂矿、企业、 学校等地进行长期性的宣传。三是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纳税额反映不出真实的收入。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个人收入趋于多元化,额外收入大部分是现金交易,造成 工资外的收入、福利、补贴也就水涨船高,有些已经失控,尤其是律师、会计师、高 等院校的教授等。   (二)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给其有机可乘   当前影响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各级税务机关 没有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造成缴与不缴一个样,不缴的没有影响到他们的声誉。 二是在具体操作中高收入个人一般都有一定的地位或名气,有的在本地还有一定的 影响力,这些“名人”、“能人”的社交能力和社会影响力远远超过一名普通税官的 力量,有的言行干扰和阻碍了税收执法。三是现行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和税务机关的稽 查权力有限造成征税效率低。四是当前国家财政转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造成公民 对缴税热情不高,主要有:高收入者额外收入隐形化,现金不经过银行账户,致使税 务部门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有效监控,使得个人所得税丧失有效的征缴渠道;各级税 务机关和地方政府谈纳税人的义务多,而谈权利少,公民缴了税都干了些什么,根本 不知道。   (三)代扣代缴工作不力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职责,税务机关也发放了“代扣 代缴证书”,但具体落实中代扣代缴工作推进缓慢,主要表现在:一是代扣代缴义务 人尽量满足被扣缴人的需求,有的共同造假账,尤其是股份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及高 级工程师等,财会人员看领导的眼色行事,没有全额办理扣缴手续;二是代扣代缴义 务人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将平时发放的福利、年终奖金和其他应计税的部分列入应纳 税额,而是只按发放的月工资计税。   (四)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不够,刚性不足。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入库数高速增长,税务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征管、 稽查中依法治税的力度还不够。表现在:一是检查富人收入情况的难度大,有的查出 应补缴的税款也不能全额入库,造成执法缺乏严肃性;二是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真实 填写应纳税所得额,使税务机关在处罚中缺乏充分的证据;三是在打击偷逃税款方面 的力度不够、声势不大、震慑力不够,致使暴力抗税时有发生,降低了执法力度。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税法宣传应增加广度和深度   税法宣传是公民了解税法和依法纳税的基础,税务机关在宣传上不应拘于某种形 式或限定的时间,应做到:一是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积极与工商、公安、城建 等部门协调,将税法宣传由税务部门唱“独角戏”上升为政府行为;二是拨出专项经 费,丰富市区街道两旁的广告栏、农村(包括厂矿、社区等)的宣传园地,让税法在 公民中打下深刻的烙印;三是力戒宣传“一阵风”、走过场,应求真务实;四是采取 多种形式对高收入个人及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培训,每年至少1-2次,使其既学到 税法又知道偷逃税款应受到的处罚。   (二)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使其发挥好职能作用,对有能力的高收入单位安 装“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既解决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人情税”问题,又为税务机 关的查账省下很多时间;同时对代扣代缴义务人要从法制角度讲清利害关系,对不履 行扣缴义务、知法犯法的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建立“双向申报”制度。要求高收入个 人无论有无代扣代缴单位都应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义务人如实填写收入明 细表,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减轻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压力,也为税务机关稽查提供 了依据;三是与金融部门联合实行一人一个代码,一人一个账户,在实行存款实名制 的基础上建立公民“自行申报收入”制度。税务机关建立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 制度,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力争实行网上报税。   (三)建立诚信纳税档案   建立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诚信纳税记录,对依法纳税的高收入个人给予精神鼓励, 为其营造一定的社会影响。一是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库,并设有“诚信纳税”栏目, 分为A、B、C、D四个级别。随时登记纳税人的诚信情况,对出现一次失信的纳税人记 黑点一个,出现三次的降低一个级次;二是每年对依法纳税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 一次评选,设立“状元”、“榜眼”、“探花”,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记入个人纳 税档案;三是建立税源监控台账,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对年收入在5(或8)万元以 上的实施监控,将监控情况随时记入台账。   (四)加大稽查和打击偷逃税款的力度   在公民自觉纳税意识淡薄的今天,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 是维护税法严肃性的有力途径。这次依法逮捕刘晓庆对明星的偷逃税款起到了“敲 山震虎”的作用。据最近发布的信息,近段时间北京、广州等地明星们补缴税款近亿 元。一是“富人”的赚钱方式和花钱方式不能成为隐私,要求在必要时或一定时期内 进行公开,接受税务机关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二是对国有、合资、外资企业的老板及 开办各种事务所的人员,在税务稽查时,严格检查其支出情况,该记入应纳税所得额 的一并记入。三是专项检查中,重点放在高收入者和扣缴义务人是否签定假合同、假 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扣缴义务人是否故意为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 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税款,对出现这些情况的,除作出经济处罚外,还应在信誉上 受到影响。四是对严重偷逃税款的人员进行有效地打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通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对全民起到警示作用。 (3) (y200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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