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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财务忙 别忘代扣税

录入时间:2003-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3信息】 新年伊始,各单位都将重点进行年终经济 效益清算和结算工作。结合税收检查实际工作中查到的有关问题,给单位的负责人和 财务人员提个醒,请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对年终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奖金、补贴、过节费,应与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 入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检查中很多企业 当月发放的工资都能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而通过其他渠道发放的奖金和福利性补 贴未能按规定扣税,造成了少缴税款。因此特别提醒各单位年底在发放奖金、补贴、 过节费时,应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对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发放,均应按“工 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分别按承包形式计算费用扣除标准,按规定扣缴个 人所得税。   3.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的方式计征,即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应合并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 12个月平均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4.企业年终支付的股息、红利、集资利息以及债券利息,应按“利息、股息、 红利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 应以股票票面金额收入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5.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 关人员发放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足额代扣代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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