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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考你——个人所得税计算题(四)

录入时间:2002-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2信息】 个人所得税计算题: 一、资料 1、有限责任公司A由甲、乙、丙3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 为了扩大资本总额,决定用企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6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00000 贷:实收资本——甲        450000 实收资本——乙        270000 实收资本——丙    180000 要求:分别计算甲、乙、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外籍个人杰克与中方一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外商投资企业甲,杰克以其在 中国境内的一幢新建营业用房出资,房产原价250万元,评估作价300万元,占 甲企业资本总额的30%。杰克于2001年3月从中国的B公司取得股利分配12 0000元。2001年9月,美国公民杰克将A公司3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境内 另一公司乙,取得转让收入4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外籍个人杰克应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额。 3、汤姆因持有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B股股票,于2001年5月取得华达 公司股息所得5000元。2001年9月,汤姆将华达公司所有股票全部转让,取 得转让净收益60000元。 要求:计算汤姆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解答 1、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 股东甲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50%×20%=60000(元); 股东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30%×20%=36000(元); 股东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20%×20%=24000(元)。 上述税款由派发红股的A公司代扣代缴。 2、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若被转让的股权是股东原以不 动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无论是一次转让还是分次转让,都依其投资入股时评估入账 价值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 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 得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 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乙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0-250)×20%=30(万元)。 3、国税发[1993]45号文件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 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 股所取得的净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汤姆从华达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股权 转让所得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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