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困难补助免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2信息】 某地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
该单位某职工因家里不慎失火,造成生活困难,企业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工会经费中
向其支付临时性困难补助1000元,企业会计代扣代缴了该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稽查人
员指出该企业向本单位职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指的是,由于某些特定
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属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
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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