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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盈利转增实收资本扣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2-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2信息】 某公司为增加开发后劲,将企业盈利--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即为股东分配股利但不体现为红利和 股息。对股利有这样一些认识: 1.会计上认为:“被投资单位派发股票股利,投资者既没有收到资产,也没有 增加所有者权益,仅仅是股份的增加,……在股票出售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 收益实现原则,也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一项收益。因此,股票股利不能作为一种收 益加以确认。”而个人所得税法上列举的应税所得项目中虽有“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但未直接明确“股利”所得,而“财产转让所得”也明确是转让有价证券、股权 等等取得的所得。 因此,对“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有如下理解及看法: 第一,派发股利发生时,不应作为各股东的一项收益确认; 第二,当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即代扣个人所得税,且应税所得只能是转让所得 扣除股金原值后的增值部份。以上理解对否? 答:该公司为增加开发后劲,将企业税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认为未分配 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是派发股票股利,由于会计上不作收益确认,个人所得税法上也没 有“股利”二字,因此派发股利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在股东转让股权并实 际获利时才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理解老平以为有偏差。对股利不作为股东收益在会 计处理上是正确的,但要明确,会计规定和税收规定是有区别的。会计上不视为收入, 但纳税时要计入应税收入,这是会计人员经常会遇到的情况。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 资本”就是一例。仔细阅读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 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及国税函[1998]33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两个文件,就会明白股东对 派发的股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在[1998]333号文中有这样一句话“……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 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企业用未分 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实质上也就是企业向股东分配股利,股东再增加注册资本。 按文件精神,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且,股利就是 一种股息,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ay2002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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