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支付个人工资、薪金、劳务费,是否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扣缴,要承担顾些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2-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2信息】 答:税务机关检查单位纳税情况时,发现
部分单位在支付个人工资、薪金、劳务费时,没有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他们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事情,与单位无关,却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
为扣缴义务人。这就是说,支付所得(如工资、薪金等)的单位或个人是税法规定的个
人所得税法定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否则将承坦法律责任。什么法
律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
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
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某单位2001年9月份支付职工工资、薪金,经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00元。单位末代扣代缴,对此,税务机关向该单位职工追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同时对该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