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2信息】 有一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只停冷场,逢
场照样经营,并要求调减定额。请问能否如此停业?
答: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
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经税
务机关审核后,申请停业的纳税人应结清税款并交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
发票,办理停业登记。停业的最短期限为15天。该个体户情况不属于停业范围,亦不
能办理并批准停业登记。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对纳税
定额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m200206058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