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明星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1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1信息】 一名歌手到某市演出,一个月内在长安剧
院演出5次,每次获劳务报酬20000元,共取得收入100000元,应当怎样计算个人所得
税?
该歌手因在一个场地、一个月内演出5次,取得收入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以
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其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如下:
(1)计算费用扣除额100000×20%=200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0000=80000元;
(3)应纳税额80000×40%(税率)-7000元(速算扣除数)=25000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