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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明星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1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1信息】 一名歌手到某市演出,一个月内在长安剧 院演出5次,每次获劳务报酬20000元,共取得收入100000元,应当怎样计算个人所得 税?   该歌手因在一个场地、一个月内演出5次,取得收入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以 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其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如下:   (1)计算费用扣除额100000×20%=200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0000=80000元;   (3)应纳税额80000×40%(税率)-7000元(速算扣除数)=25000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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