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卫生所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某人是京山县曹武镇源泉卫生所法定代表
人。该所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京山县卫生协会,服务范围为所属区域
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及医疗工作。今年,地方税务部门对全镇所有乡村及个体行
医者下达了三至四千元不等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该所也被列入其中。该所与镇卫
生院均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服务机构,而镇卫生院不在征税之列。请问该所是否
属于国家规定的征税对象?
答:按照《湖北省个人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医疗服
务取得收入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
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分别适用以下应税项目征税:
1.对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开办的医疗服务机构或乡村卫生所(室),凡由医生个
人承包、承租经营又经营收入归医生个人所有,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就职于上述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并由支付人代扣代激。
2.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按医诊服
务收入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纳税,税款由支
付人代扣代激。
3.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应当以其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所
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保留门诊、出诊和函诊记录。
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经营成果,准确提供从业人员、医务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的,
实行查账征收。
对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和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
医疗机构的规模、医疗技术高低、就诊人员和同行业盈利水平等情况,核定从业人员
和医务人员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确定。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认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医疗
机构应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
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
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都应依照税法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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