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取得的集资工资,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1信息】 某厂是一个有着30多年历史的集体加工企
业,前几年由于经济效益差,资不抵债,被迫停产两年。此后,退休工人生活无保障,
在职人员生活也无着落。为解决职工就业、退休工人养老等问题,厂部决定重新开业。
开业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及信用社贷款又很难,因此,厂部决定向职工集资,
规定向每位在职职工集资5万元,并按1%的比例计算集资月工资500元,不再支付利息。
职工现固定工资人均300元,加上集资工资共计800元。近日,本地地税人员要求该厂
对发放的职工集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厂认为,人均工资仅800元,不应缴
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该厂是否应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该厂与当地税务机关争论的焦点在于,集资工资应该算作工资、薪金所得还
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该厂的观点,职工固定工资加集资工资共计800元,
扣除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标准800元后,应纳税额为零;而税务机关认为,厂部向
职工集资,并按1%的月利率支付集资工资,其实质就是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
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
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是个人拥有债权、股
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资工资虽然名义上是工资,但从本质上看,它
并非职工因受雇而取得的收入,而是以职工的集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是职工
拥有工厂债权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因此,集资工资不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
得,而应单列出来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依
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该厂向职工支付集资工资时,
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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