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外币收入怎样计算纳税?
录入时间:2001-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1信息】 税法规定个人取得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应
当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款,按照填开完税凭证时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进行折算。如果依照税法规定需要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税款
时,对已按月或次预缴了税款的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只对应当补缴税款的部分所得
按照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结算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
补缴税款。
例1:某合资企业的外籍个人97年12月工资、薪金4000美元,该纳税人应缴纳多
少个人所得税?
(1)先按照1997年12月31日美元对人民币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1997年12月31日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为1:8.34000?.3=33200元
(2)应纳税额=(33200-4000)×25%-1375=5925(元)
例2:某合资企业的一名外籍个人97年的工资、薪金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97年12月份发的5000元港币奖金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他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按照97年12月31日港币对人民币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97年12月31日港币对
人民币的基准汇价为1:1.2
5000港币×1.2=6000元
(2)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