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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投资者工资能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1-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1信息】 某家合伙企业,200年度生产经营所得 24000元,年终将所有人员工资列入费用扣除后纳税3550元。但税务机关在日前检查 时,将两名投资者的工资剔除并调增为应纳税所得额,并补征了税款。请问:税务机 关这样做正确吗? 答: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 [2000]91号),自2001年1月1日起独资、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 征税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 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过程中,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允许税 前列支,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工资支出虽然也参照计税工资执行,但从业人员中不 包括企业投资者在内,即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税前列支范围 缩小了。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a20010911006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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