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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个体工商户的固定资产怎样提取折旧?

录入时间:2001-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2001信息】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使 用期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 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 的设备;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没有使 用、不需要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是: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 费和安装费等计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在原有固定 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 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 完全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 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之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照固 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下列规定年限之内,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之后执行: 房屋、建筑物,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运 输工具(不包括轮船)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家具等,5年。由于特殊 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务机关审批。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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