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认购股票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1-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1信息】 地税局对某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本
月有16名职工认购本企业持有的股票,认购价格为当期市场价格的75%。检查人员指
出,应将企业承担的这部分折扣与当月16名职工的工资、薪金合并代扣缴纳个人所得
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这16名职工是在销售产品中取得突出成绩而按照公司规定认
购股票的,为什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入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
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
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
的表现或业绩,从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
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至此,企业财
务人员明白了有关规定,当即表示一定代扣此项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到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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