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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1-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2001信息】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 优惠政策的内容为: 营业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人数的60%以上的企业自 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 关就免征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具体免税项 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规定确定。 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 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 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法规依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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