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问:我是一名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于
2000年6月10号被法院宣告破产,我从企业取得一次性安置费一笔,企业财务人员认
为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请问它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据国税发[2000]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
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暂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积。因此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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