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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出书的稿酬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3-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2/2001信息】 问:我和我的同事联合编写了一本书,发 行后收益不浅,象这样的个人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款,下列十种收入不用缴纳个 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 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 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 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人员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 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人员的 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 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您在信中所提到的问题是稿酬所得一事,故不在以上十种 免税范围内,因此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ag2000030521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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