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庆”发放有价证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近日,石家庄市地税涉外分局对某合资企
业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进行建厂五周年“厂庆”时,给前来庆贺的相关单位人员发
放有价证券,并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稽查人员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按“其
他所得”项目,让其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了滞纳金。公司认为:“厂庆”是为了宣
传企业的形象,给有关单位前来祝贺人员发放实物、有价证券,属于正常的业务招待,
不应该缴纳税金。对此,税务人员给予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
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该单位应按上述文
件规定对发放的有价证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aa20001111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