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退养员工薪金要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0信息】 11月20日,河南省濮阳市地税局市区
分局对某事业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00年1月~2000年11月,财务报
表上列出5人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全部超过个人所得税计征额)。经税务人员查实,
其中有3人于2000年3月份办理了内退手续,而且退休后在下属单位重新就职
工作。这3人除按月在原单位领取退休金875元外,并在新单位每月领取报酬59
0元。该单位因其退休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其3人实际都与国家退休有关规定不符,
属内部退养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58号)文件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实行内部
退养的个人在其单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
“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与其原单位取得同一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自
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20、40条及上述
文件规定,濮阳市区地税局对该单位作出了补缴个人所得税1315元,加收809
元滞纳金,并处2倍罚款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