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推销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2000信息】 最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地税二分局稽 查人员在对某铸件加工厂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厂对供销人员推销奖励奖金919 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经过耐心宣传解释,按规定要求企业补缴应扣 未扣税款,并处以一倍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 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按以下方法处理: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 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 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 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 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 算应纳税款。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