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2000信息】 代扣职工的失业保险金是否应计入职工应
纳税所得额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
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
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
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
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代扣职
工的失业保险金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应将失业保险金计入职工应纳税
所得额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