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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2000信息】 代扣职工的失业保险金是否应计入职工应 纳税所得额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 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 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 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 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代扣职 工的失业保险金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应将失业保险金计入职工应纳税 所得额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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