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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境外收入怎样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0信息】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全面贯彻落 实,我国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等交流活动日渐频繁,个人取得来源于中 国境外的各项应税所得的情况也逐渐增多。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该怎样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呢?现就这个问题简要作些解答。   一、哪些人取得境外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 内居住满一年的纳税义务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按我国税法的规定申 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境外所得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 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 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 红利等。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的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期限、申报方式及申报地点如何规定?   1、申报期限。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 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纳税 申报期限内(限期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可以顺延)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 , 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申报地点。纳税申报地点的确定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纳税 人受雇于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的,其 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 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指中国 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 馆、子公司、代表处等)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另—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或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则由纳税人自 行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地点的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有工作单位的,向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 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美元、日元和港币的,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 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 计算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外国货币的, 应根据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 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 为折合汇率计算计算缴纳税款。 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 种货币的汇价   六、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如何抵扣?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 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 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 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地来讲,纳 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不同应税所得项目,依照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 地区内不同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 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 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 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人按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 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例:某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1998年1月至12月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 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币,下同);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 权使用费收入8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已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元。同时, 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30000元,在B国已缴纳这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7000元。该 纳税人应如何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1、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60000÷12-4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月份数>=(1000×10%- 2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8000×(1-20%)×20%(税率)=1280元   3、抵扣限额:   900十1280=2180元   4、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已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 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180元(2180-2000=180元)。   (二)在B国缴纳税款的抵扣   该纳税人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 额:   30000×20%(税率)=6000元   该纳税人在B国已实际缴纳税款7000元,超过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 额内抵扣6000元,不用补缴税款。未扣完的1000元,可在以后五年内该纳税人从 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ap2000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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