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奖金应该并入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1999-1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1/99信息】 问:我于1999年5月取得工资收入700元,
当月从某报社领取稿酬150元,单位为鼓励职工多写稿,又发放了4倍于稿酬的奖
金600元。这样,当月取得的二项收入,700元工资与750元稿酬,均未到800元的
标准,因此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时,
确认我当月工资所得为700+600=1300元,已超过应税所得的标准,需补缴个人
所得税25元。请问:职工因发表文章而从本单位领取的奖金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
呢,还是作为稿酬所得呢?
答:职工因发表文章从本单位获得的投稿奖金,应计作工资、薪金所得。这
是因为,首先,这种收入具有工资、薪金所得“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这一法
定特征,它的取得是以你在单位任职为前提的,没有这个任职关系,你不可能取
得这笔收入;其次,作者发表文章获取的稿酬,应由出版单位按统一标准支付,
所在单位给予奖励是稿酬以外的鼓励措施。因此,这种收入只能视为奖金,而不
是稿酬。
这样,你5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和投稿奖金应一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700+600-800)×5%=25(元)。 (h991102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