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运输船员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10-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99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近据反映,各地在对远洋
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
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经研究,
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
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
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
费用标准。
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
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