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规定?
录入时间:1999-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99信息】 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根据在
我国境内有无住所和居住时限长短而负不同的纳税义务。对此如何理解和掌握?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
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
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税收管理权的行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一
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必须就其全世界范围内所取得的所得纳税,负有无限
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
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负有有限纳税义务。所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
益关系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通常理解为个人
在一地完成工作任务、一项事物或滞留一段时间后,必然要返回居住场所。所以,
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一般被判定在我国有住所,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但在我国常驻的外籍个人,虽然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的
管理范围,但由于其家庭或经济利益不在中国,不属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在实际判定某人的居民身份时,需要掌握的要点有,第一,看其在中国境内
是否有住所,如有住所,即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不再考虑其居住时间的长短问题;
第二,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要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判
定该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即为居
民纳税义务人,否则,即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ai990506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