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关于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录入时间:1999-07-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2/99信息】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以京地税个[1999]203号《关于调整个体出租汽车个人所得税征 收办法的通知》对个体出租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进行了修订。内容主要是: 从99年7月1日起,暂实行统一的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一、对个体出租汽车司机实行:   1.收费单价为1元/公里一1.2元/公里的月定额个人所得税税款为1 80元;   2.收费单价为1.6元/公里(含)以上的月定额个人所得税税款为20 0元。原核定月运营收入,按3%一7%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废止。    二、对个人承租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司机仍暂执行京税五[1994]29 2文件的有关规定,即:   1.收费单价为1.6人里一2元/公里的车辆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75元;   2.收费单价为1元/公里~1.2元/公里(原文件为1.4元/公里现 无此收费标准)的车辆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60元。  (w990705201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