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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不同

录入时间:1999-06-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8/99信息】 不久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地税分局在 对一技术开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公司把技术人员对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 入也并入了其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所得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浦口地税局 指出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不一样,并按税法规定补征税款0.6万元,同时 处以一倍罚款。   国税发(1994)89号通知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 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 佣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 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 关系。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是不同的,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应按劳 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a990607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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