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不同
录入时间:1999-06-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8/99信息】 不久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地税分局在
对一技术开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公司把技术人员对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
入也并入了其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所得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浦口地税局
指出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不一样,并按税法规定补征税款0.6万元,同时
处以一倍罚款。
国税发(1994)89号通知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
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
佣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
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
关系。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是不同的,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应按劳
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a990607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