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告行业承揽业务人员企业供销人员的提成收入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99信息】 目前,诸多企业存在着对承揽业务人员、
销售人员采取按承揽业务收入、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确定提成比例提取个人收入
或报销一定数额的票据作为个人收入的支付形式,这种支付形式因含有不应由个
人负担的一部分办公费用,所以在征税时很难确定个人实际所得。为了合理确定
上述有关人员的收入,正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京地
税个[1998]43号文件对其中的有关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予1998
年元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有:
一、凡个人按承揽广告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提成,上述
提成无论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票据抵销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提成收入含:业务招待费、组稿费、信息费、差旅费、劳务费、奖金
等。)
二、以上述形式取得收入的人员为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若为非企业员工,其取得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三、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可先
扣除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依照个人
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广告公司员工王某1998年元月取得承揽广告业务提成收入30
00元,其承揽业务中的差旅费、办公费等均由个人负担,王某应缴纳多少个人
所得税?
王某为某广告公司员工,因此所得收入按工资、薪金征税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提成收入3000元x(1-30%)-扣除费用840元)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101元
王某应缴纳101元个人所得税
如王某在取得提成收入的当月里,又领取一定数额的工资,应将工资收入并
入扣除费用后的提成收入中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王某在取得
承揽广告业务提成收入3000元的当月又取得月工资收入800元,王某应缴
个人所得税为184元。
应纳税额=(3000元×(1-30%)+800元-840元)×适用
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元=184元
例2:李某1998年元月为某服装厂推销一批服装领取提成收入2000
元,李某为非服装厂员工,推销活动中的有关费用由个人负担,李某应缴纳多少
个人所得税?
李某不属某服装厂员工,因此所得收入按劳务报酬征税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提成收入2000元×(1-30%)-扣除费用800元)
×适用税率20%=120元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元。 (w99052515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