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营销员应缴纳什么税?
录入时间:1999-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99信息】 问:我是一名寿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
签订了聘用合同书。我每月的佣金在1000至2000元之间,公司财务在计
提佣金时,为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我认为,我只负有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义务,而不应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应缴纳什么税,如何缴纳?
答:你在信中说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书,但没有说明合同的具体内容。
公司聘你是作保险营销员呢,还是作正式员工?一般意义的保险营销员,不属于
公司的雇员。而对雇员和非雇员,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
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
3号)中,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
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对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
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
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对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
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
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
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
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对保险企业营
销员(非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又作了具体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
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
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
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一1
5%,具体扣除比例可由各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保险企业为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代缴并于次月7日
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因此,如果你是该保险公司的雇员,那么你为公司推销保险取得的收入,应
计入本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缴纳营业税。
如果你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保险营销员,而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则应该就每月推
销保险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并将税后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按照税
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收入从聘用公司取得的,由公司代
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从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的,由你向主管税务机
关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h9905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