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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按票房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报酬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99信息】 问:明星到剧院演出,与剧院签订合同, 由剧院负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星的报酬由其经纪人在售票房按售票收入的一定 比例直接提取。请问,应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征收人具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 人所得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对明星取得的不含税收入应进行换算后,计征个人所得 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定,不含税收额换 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 -20%)]   (注:以上税率为与不含税收入级距相对应的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k990504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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