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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奖励税收征免有规定

录入时间:1999-03-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0/99信息】 近日,山东省费县人民政府召开表彰大 会,对在1998年度成绩比较突出的5位私营业户分别给予现金5万元的奖励 。而当地税人员按20%的税率征收他们个人所得税时,个别私营业户表示不理 解,认为政府给予的奖励不应纳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 体育、环境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而费县政府为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私 营业户而颁发的奖金不在免税范围,属偶然所得项目,应按20%的税率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                  (zsb9903290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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