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奖励税收征免有规定
录入时间:1999-03-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0/99信息】 近日,山东省费县人民政府召开表彰大
会,对在1998年度成绩比较突出的5位私营业户分别给予现金5万元的奖励
。而当地税人员按20%的税率征收他们个人所得税时,个别私营业户表示不理
解,认为政府给予的奖励不应纳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
体育、环境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而费县政府为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私
营业户而颁发的奖金不在免税范围,属偶然所得项目,应按20%的税率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 (zsb9903290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