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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兽医经营也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8-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98信息】 我是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个体兽医,1 993年,退休后办了一个个体益民兽医所,为本镇及其他乡村的牲畜诊治疾病。 我旗有规定只允许我们诊断开处方、不允许搞药物零售与批发,否则将受到处罚, 我一直按此规定经营。   我不解的是:兽医从没有纳税的,但自1996年以来,地税部门规定我每 月交50元的税款,今年4月本旗的国税部门也规定要我每月交纳220元,还 有一些其他的规定和费用。请问:我们个体兽医应该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从事牲畜疾病防治的个体兽医属于缴纳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中应纳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可以免征),而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按税法规定征 收,至于你是否该缴纳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征收),要由当地的国税部门根据你 是否批发、零售兽药或经营其他应税项目,依据税法规定来确定。另外,每个纳 税人必须依法按期申报他税,否则,税务机关就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对于你所需要的有关税收法 律法规文件,可到当地国税或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索取。                         (nsr439812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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