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星出场费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8-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98信息】 问:例:某歌星参加一次演出,出场费
收入15000元,由演出单位为其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的换算公式中“不含税
收入额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为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1)为什么要用不含税收入额减速算扣除数?(2)以下运算程序对不
对?
①将15000元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
4000/3360=X *15000 X=17857.11 (元)(X为15000元的含税收入)
②用含税收入减除20%的费用,运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
(17857.11-17857.11×20%)×20%=2857.
14(元)
答:信中所提问题现解答如下:
1.公式中分子减除速算扣除数问题:
因劳务报酬采用三级超额累进所得税,做此还原税款时,必须将这块削除。
本例15000元正好在第一档税率,不用减除扣除数。
2.你设想的计算方法不对。
当税后收入额在2万元以上(即有速算扣除数时)时,这种倒求法就不对了。
本例为2万元以下不用扣除数的,计算结果与公式是一致的,但理论不充分,平
时在征税时,应严格按公式计算。
(hbsfgb970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