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所得要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8-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98信息】 某市地税局在近期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
查中,发现某企业承包人一次性支取承包利润80474元,没有申报缴纳个人
所得税。经核实,该承包人自1995年1月至1997年12月承包该企业,
承包期3年,承包人每月取得工资收入为1000元。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期满
后,利润全部归承包人所有。为此,税务机关将承包人每年工资收入12000
元和平均每年取得利润收入26824.67元合并计算所得额,按5级超额累
进税率补征13784.80元税款,并处以1倍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中又作了说明:“企事
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所得以及转包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
按月取得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的所得。”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润收入合并计算。1994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 179号文件又作了补充规定:承包人接合同的规定只向
发包方缴纳一定的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适用5%~35%的5级
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
其所得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因此,纳税人在具体的纳税过程中,要往意区别
是否拥有经营成果来确定税率。 (zsb981210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