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分清税目
录入时间:1998-1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4/98信息】 江苏省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有律师5人,
2名是该单位专职律师,另3名是该单位特邀律师。1997年1月~12月己
按工资薪金收入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03元。今年南京市地税局秦淮分局
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特邀律师从该事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是劳务
报酬所得,该律师事务所按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而少扣了95
0元,造成漏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
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
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
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
系。”
该律师事务所财会人员对税收政策不熟,把特邀律师的劳务报酬收入视为工
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而该律师事务所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50元。
(zsb9811230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