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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分清税目

录入时间:1998-1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4/98信息】 江苏省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有律师5人, 2名是该单位专职律师,另3名是该单位特邀律师。1997年1月~12月己 按工资薪金收入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03元。今年南京市地税局秦淮分局 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特邀律师从该事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是劳务 报酬所得,该律师事务所按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而少扣了95 0元,造成漏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 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 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 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 系。” 该律师事务所财会人员对税收政策不熟,把特邀律师的劳务报酬收入视为工 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而该律师事务所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50元。 (zsb9811230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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