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 > 正文

外资企业是否可以提取坏帐准备

录入时间:2005-01-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0/2005信息】 问:外资企业可以提取坏帐准备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 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 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