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4/2005信息】 问: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的外
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清算所得,是否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适用定期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8号)明确: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企业经营期间的所得。因此,对企业在上
述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所取得的清算所得,不得按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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