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纳税工作:哪些具体项目准予列支?
录入时间:2003-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3信息】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除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可从收人总额中减除外,该税法实施细则还规定
哪些准予列支的具体项目?
(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管理费列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必须是同本企业
机构、场所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②应当提供、出具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
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③必须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并经当地税务机关
审核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但企业
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服务,外商投资企
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向这些部门逐项支付
的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列支。
(2)借款利息。对于企业借款利息准予列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①属于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所谓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不高于按照一般商业贷款利
率计算的利息。②企业应当提供需要支付利息的借款证明文件,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
核确定准予列支。
对于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
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原价。
(3)交际应酬费。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
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第一,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0.5%;全年销货
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0.3%。
第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
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企业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提交
际应酬费。
(4)汇兑损益。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5)工资和福利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
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
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住房公积金。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规定提取和支用各类住房补贴
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办理:①在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可在当期成本费
用中列支。②在已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不足部分可在
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但企业超过规定的比例自行提取的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
不得列支。③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各项住房支出,应在已提存的该个人住房补贴或
住房公积金中列支;若不足以列支的,凡经企业董事会决议,可依有效合法的支付凭
证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7)坏账准备金。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
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金,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
业在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但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
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金。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可列为当期的
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所说的坏账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8)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
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
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9)境外利润(股息)、利息、租金。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
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10)土地使用费。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
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
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
税前扣除。
(11)技术开发费。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
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
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
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
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
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若大于企业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
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对弥补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不适用加50%抵
扣的规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可以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12)三项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的
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
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汁提职工教育经费、工
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
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
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
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
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
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对税法准予列支的项目,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执行,并履行有关
报批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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