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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3-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3信息】 某公司是199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993年被税务机关核定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且该公司属沿海地区生产性企业,适用所 得税率为24%,1997年该公司享受完免二减三税收优惠政策后,于1998~2000年又享 受了出口企业(出口额达70%以上)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于2001年申请并 经省外经委批准为先进技术企业。问:该公司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 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 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规定:“外商投资 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 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结合上述反映该公司 的实际情况:你公司1993~1997年期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1998~2000年又享受了出口型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在2001年被省外经委批准 为先进技术企业。根据上述税法规定,该公司仍可以自2001年起继续享受延长三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5号)规定,该公司在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 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同时,若又符合出口型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时,则 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优惠待遇。 (z20030407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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