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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2001信息】 某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加工生产业,已享受 了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于管理不善,第七年将生产与工作人员全部辞 退,现已停止生产两年多。由于要清收债权偿付债务,工商执照与税务登记尚未注销, 登记机关无异议。请问该企业将两照在10年以后注销,是否可以不补缴己免征、减 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 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 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企业实际经营期只有7年不满10年,就是等到 10年后再申请注销证照,按税法规定也必须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i200108000541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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