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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税务筹划

录入时间:2001-0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1/2001信息】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 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亏损弥补需要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税法所指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 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余额。 2.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若下 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大于以往年度的亏损,应一次性将以往年度出现的亏损全部弥补。 企业如果连续发生亏损,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后,应首先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 然后再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以此类推;不能颠倒几个亏损年度的前后弥 补顺序,也不能随意选择哪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予以弥补。 3.所称“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指某一年度当年实际发生亏 损(不包括结转上年度的亏损),以其下一年度算起,连续5年作为该年度实际亏损 的弥补期,在5年亏损弥补期内,不论哪个年度发生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一个弥补 年度。在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就不能再予弥补。 4.亏损弥补与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免减税期限的确定三者之间的关系。企业开办 初期发生亏损,以5年亏损弥补期限内,弥补完该亏损并有盈余的那一年度为获利年 度,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定期免税和减半征税的优惠;在定期免、 减税期限内,不论哪一年度发生亏损,这一年度都仍是一个免税或减税年度,也就 是说,定期免、减税期限应连续计算,不能因期间发生亏损而延长定期免减税的期限。 当然,在免减税期限内发生的亏损仍可在今后5年内予以弥补;如亏损弥补期限与 免减税期限同处在一个时间段内,两个期限仍应按税法规定计算,不能相互延长期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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