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多个营业机构的,怎样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0信息】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上以上
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
备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
费用和盈利情况的条件,且设有完整的帐簿、凭证。对于合并申报纳税的各营业机构
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税务机关批准;对于合并申报纳税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需报经国象税务总局批准。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后,遇
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的营
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外国企业在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对于适用不同税率的营业机构,应当合理
地分别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使其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各营业机构有盈
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
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后仍有利润的,再
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
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
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
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总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
之间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