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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范围怎样界定?

录入时间:2000-08-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4/2000信息】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下列业 务活动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所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 务活动。   ②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眼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所从事的各类 服务活动。   ③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④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所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⑤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 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⑥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不包括为 其总机构信贷项目提供的各种准备性、辅助性服务)。   ⑦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⑧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纳税业务活动。   (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下列业务活动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仅为其总机构产品的生产制造、销售业务及自营商品贸易 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提供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这种活 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性、服务性业务而开展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上述自营商品贸易仅指由总机构购进商品并实际由其收货、存储后再销售的业务。   ②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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